原文标题:王群航:暂停赎回?应慎之又慎!
本文摘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给出了七项辅助措施,其中包括六项具体的措施,这之中既有未得到过全面执行的,也有一些全新的提法,总体来看,第二十二条是对原有法律法规中关于巨额赎回条款的细化、完善和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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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给出了七项辅助措施,其中包括六项具体的措施,这之中既有未得到过全面执行的,也有一些全新的提法,总体来看,第二十二条是对原有法律法规中关于巨额赎回条款的细化、完善和提升。对于这条规定,个人有如下看法:
一、第二十二条中的这种表述方式,是否意味着这六项措施可以分开执行?个人感觉,按照现有的表述方式,这六项措施是可以分开执行的,那么,有些措施应该需要再推敲推敲。
二、关于第(二)项,如果有基金公司敢于尝试“暂停接受赎回申请”,那必然是因为遭遇到了无法及时支付的大量赎回,且极有可能就是巨额赎回,市场现已有了较为系统的关于巨额赎回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只是没有检验过其有效性到底如何。事实上,对于巨额赎回,各个基金公司都谈虎色变,深知其巨大的潜在杀伤力,包括对基金、对公司、对市场。
现在,如果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还将必然会引起其它公司里有相同或相近似持仓结构的其它基金的赎回恐慌,甚至会由此引起基础市场行情较大范围内的恐慌,这等于是在进一步给市场的原有风险助力。如果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更多的会是在基础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对于实施之后投资者的损失,基金公司能够补偿吗?补偿的起吗?难道让投资者一起亏损,就是“公平对待”了吗?
三、基金公司应该把投资者集中度这个问题列为今后的重要风控指标之一。未来,随着FOF的入市,集中度提高将会是必然的,集中度问题将不仅仅存在于委外定制基金中。
四、对于第(三)项“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是否可以再进行一些细化?如:虽然是延迟支付了,但是,净值是在按照什么时候的净值?是接受赎回当日的,还是其它时候的?后一个,对于投资者可能会非常不利;延迟支付,延迟多长时间?延迟期间的利息如何计算?
对于“延缓支付”,其准确的含义到底是什么?是接受了赎回,但无法支付?还是本来就无法接受赎回?如果是无法接受赎回,那就应该没有“延缓支付”这种说法;如果接受了赎回,是否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否则将有悖于开放式基金的本质。
雄安新区主题基金
| 基金代码 | 基金名称 | 近一年收益 | 费率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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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525 |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 | 18.91% | 购买定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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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12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 | 6.54% | 购买定投 | |
| 110012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 | 6.54% | 购买定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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