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85 : 信威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By | 2022年5月24日

原文标题:600485 : 信威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本文摘要: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5年修订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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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5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包括

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在内的日常实施工作。公司监事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

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

决议;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等;

(七)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单位和人

员;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的要

求进行填写。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

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

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应区分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同时根据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了解所涉及到

的所有知情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见附件2),整理归档;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

京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监局

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或《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一)公司在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备案表》;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

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事会决议

等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四)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在首次报送相关事项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

人备案表》;

(五)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由交易所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内容。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二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

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确需向其他方提供相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信威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单位与上 职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序号 姓名 所在公司/部门 身份证件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市公司的关系 亲属关系 息时间 信息地点 息方式 处阶段

注:本表格为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资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以公司为单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以上情况,请如实填写表格。

本人/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了解/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相关规定。

签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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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中金在线,转载本文请注明作者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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