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华宇软件(300271)
本文摘要:r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
本文关键词:,
正文:
r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 O 一五年七月r
致: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r
本所受华宇软件委托,作为华宇软件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陈京r
念、沧州地铁合计持有的华宇金信 49%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的特聘专项法r
律顾问。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r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r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华r
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r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r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r
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r
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r
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r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对本次重组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r
《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所必r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r
阅的文件,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第 1 题: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r
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请独立r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 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r
规定的以下内容:
(一) 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6-3-2r
根据中审华寅五洲出具的审计报告,华宇软件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r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r
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r
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r
率与效果
根据华宇软件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审华寅五洲出具的 CHWr
证审字[2015]0079 等文件,华宇软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r
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r
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r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 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根据华宇软件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审计报告,华宇软件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r
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r
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 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r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r
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r
利影响已经消除
根据中审华寅五洲出具的审计报告,华宇软件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r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创r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 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r
股票的除外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系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无须符合资产负债率要求,符r
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六)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r
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
6-3-3r
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r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根据华宇软件出具的承诺及中审华寅五洲出具的审计报告,华宇软件与控r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r
经营管理。华宇软件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r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r
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r
九条第(六)款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r
相关规定。
2. 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r
定
经核查,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r
条规定的以下内容: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r
致;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r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r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r
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r
规定。
二、《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第 3 题:申请材料显示,华宇金信近三年发r
生了多次股权转让。其中,2012 年 4 月华宇软件收购了华宇金信 51%股权,资r
产基础法评估作价 3,300.77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股权转让的原r
因、作价依据,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
6-3-4r
联关系,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r
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 近三年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r
性。
华宇金信近三年来,除 2012 年 4 月华宇软件收购华宇金信 51%股权外,r
2012 年 3 月进行股权转让,王在先将其在华宇金信所持有的 49%股权转让给沧r
州地铁,用于偿还其对沧州地铁的债务;2012 年 4 月进行股权转让,沧州地铁r
将其在华宇金信所持有的 14%股权无偿转让给陈京念;2012 年 5 月进行股权转r
让,沧州地铁将其在华宇金信所持有的 17.85%股权无偿转让给陈京念。
(1)华宇金信近三年来,股权转让的情况如下:
①2012 年 3 月股权转让
2012 年 3 月 16 日,华宇金信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沧州地铁为公司r
新股东;同意王在先将其在公司所持有的 490 万元货币出资及 637 万元知识产r
权出资全部转让给沧州地铁;同意王在先退出股东会;同意免去王在先得公司r
监事职务;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2 年 3 月 16 日,王在先与沧州地铁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王在先r
将其在公司所持有的 490 万元货币出资及 637 万元知识产权出资全部转让给沧r
州地铁。
2012 年 3 月 16 日,华宇金信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由沧州地铁、陈京念r
组成新一届股东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2,300 万元不变,出资转让后新r
的出资情况为:陈京念以货币出资 510 万元,以知识产权出资 663 万元,占注r
册资本的 51%;沧州地铁以货币出资 490 万元,以知识产权出资 637 万元,占r
注册资本的 49%;同意选举曹延民为公司监事;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2 年 3 月 29 日,华宇金信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
华宇金信已经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具体持股情况:
6-3-5r
股东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r
陈京念 1,173 货币、知识产权 51%r
沧州地铁 1,127 货币、知识产权 49%r
合计 2,300 100%
②2012 年 4 月股权转让
2012 年 4 月 6 日,华宇金信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沧州地铁将其在公司所r
持有的 490 万元货币出资中的 140 万元及 637 万元知识产权出资中的 182 万元r
转让给陈京念;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2300 万元不变,出资后新的出资情况r
为:陈京念以货币出资 650 万元,以知识产权出资 84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5%;r
沧州地铁以货币出资 350 万元,以知识产权出资 45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5%;r
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2 年 4 月 6 日,沧州地铁与陈京念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沧州r
地铁将其在公司所持有的 490 万元货币出资中的 140 万元及 637 万元知识产权r
中的 182 万元转让给陈京念。
2012 年 4 月 9 日,华宇金信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
华宇金信已经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东变更后的具体持股情况:
股东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r
陈京念 1,495 货币、知识产权 65%r
沧州地铁 805 货币、知识产权 35%r
合计 2,300 100%
③2012 年 5 月股权转让
2012 年 4 月 25 日,华宇金信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沧州地铁将其在公司r
所持有的 350 万元货币出资中的 178.5 万元及 455 万元知识产权出资中的 232.05r
万元转让给陈京念;同意陈京念将其在公司所持有的 650 万元货币出资中的 510r
万元及 865 万元知识产权出资中的 663 万元转让给华宇软件;同意修改公司章r
程。
2012 年 4 月,陈京念与华宇软件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 股权转让协议》,r
陈京念将持有的华宇金信 51%股权以 1,17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宇软件。
6-3-6r
2012 年 4 月 25 日,沧州地铁与陈京念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沧州地铁r
将其在公司所持有的 350 万元货币出资中的 178.5 万元及 455 万元知识产权出r
资中的 232.05 万元转让给陈京念。
2012 年 4 月 25 日,华宇金信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由沧州地铁、华宇软r
件、陈京念组成新一届股东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2,300 万元不变,出r
资后新的出资情况为:陈京念以货币出资 318.5 万元,以知识产权出资 414.05r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1.85%;沧州地铁以货币出资 171.5 万元,以知识产权出r
资 222.9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7.15%;华宇软件以货币出资 510 万元,以知r
识产权出资 663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2 年 5 月 9 日,华宇金信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
华宇金信已经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具体持股情况:
股东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r
陈京念 732.55 货币、知识产权 31.85%r
沧州地铁 394.45 货币、知识产权 17.15%r
华宇软件 1,173 货币、知识产权 51%r
合计 2,300 100%
(2)近三年股权转让原因如下:
① 2012 年 3 月、4 月股权转让;2012 年 5 月沧州地铁向陈京念转让股权
根据陈京念、王在先及沧州地铁出具的说明,2012 年 3 月,陈京念、王在r
先与沧州地铁达成一致,同意王在先将其持有的华宇金信 49%股权转让给沧州r
地铁,用于偿还其对沧州地铁的债务。为取得陈京念对上述股权转让的同意,r
沧州地铁同意在受让华宇金信 49%股权后,将华宇金信 14%股权无偿转让予陈r
京念。因当时华宇软件正就收购华宇金信 51%股权事宜与华宇金信股东进行洽r
谈,考虑到华宇软件收购华宇金信 51%股权后为华宇金信带来的品牌优势和发r
展机遇,沧州地铁与陈京念达成一致,如华宇软件完成对华宇金信 51%股权的r
收购,沧州地铁同意将其持有华宇金信 17.85%股权无偿转让给陈京念,待该等r
股权转让完成后,华宇软件持有华宇金信 51%股权,陈京念持有华宇金信r
31.85%股权,沧州地铁持有华宇金信 17.15%股权。
6-3-7r
② 2012 年 5 月陈京念向华宇软件转让股权
华宇金信经过多年积累,专注于在食品安全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为客r
户提供大型系统解决方案、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及系统建设等服务,但受限于r
公司规模及市场知名度,业务发展存在瓶颈。华宇金信为进一步拓宽市场,提r
升公司知名度,决定借助上市公司华宇软件市场地位,满足其快速发展需求。
2. 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系,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r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陈京念、王在先及沧州地铁出具的说明,沧州地铁与王在先、陈京念r
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股权转让亦不存在股权代持。
华宇金信近三年股权转让均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转让方与受让r
方签署了转让协议,经华宇金信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对华宇金信章程进行相应r
修改,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第 9 题:申请材料显示,华宇金信《高新r
技术企业证书》将于 2016 年 11 月到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华宇金信高新技术r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持续性,相关假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是否存在r
法律障碍及对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r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 华宇金信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相关规定并可持续
华宇金信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国家法律r
及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所r
述的地方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的相关规定,r
华宇金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应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r
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r
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3-8r
华宇金信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目前拥有 24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中r
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方式取得 13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其主要产品(服务)r
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华宇金信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电子信r
息技术中的软件类,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金融以及产业等政策不发生重大变r
化的假设前提下,华宇金信将持续满足该条件。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r
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华宇金信共有正式员工 211 人,具有大学专科以r
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161 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76%, 其中研发人员为 78r
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6%。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r
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r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r
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华宇金信 2014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6,830.95 万元,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r
发费用总额为 2,015.59 万元,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26.95%,全部在中国境r
内发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 2,015.59 万元,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r
为 100%。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6-3-9r
华宇金信 2014 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 6,830.95 万元,高新技术产品r
(服务)收入 4,341.48 万元,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r
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r
的要求。
华宇金信持续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收入、人员结构及研发费用等方面r
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综上,华宇金信现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认定标准,在国家现有政策r
不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下,预计华宇金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存在重大不r
确定性风险或实质性障碍。
四、《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第 9 题:申请材料显示,华宇金信及子公司r
生产经营场所全部以租赁方式取得。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现有租赁合同是否需要r
履行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是否存在租赁违约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r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华宇金信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序 有无产r
承租人 出租人 坐落 面积及用途 租赁期限r
号 权证r
北京市海淀区万r
北 京原创房 2014.09.13r
泉河路 68 号紫金 写字楼(面积:r
1 华宇金信 地 产开发有 至 有r
大厦 18 层 1805 单 448.98 m2)r
限责任公司 2016.09.12r
元r
北京市海淀区万r
北 京原创房 2014.03.29r
泉河路 68 号紫金 写字楼(面积:r
2 华宇金信 地 产开发有 至 有r
大厦 18 层 1801 单 586.28 m2)r
限责任公司 2016.03.28r
元r
北京市海淀区万r
北 京原创房 2014.03.17r
泉河路 68 号紫金 写字楼(面积:r
3 华宇金信 地 产开发有 至 有r
大厦 16 层 1611 单 591.75 m2)r
限责任公司 2016.03.28r
元
6-3-10r
北京市海淀区万r
北 京原创房 2014.03.17r
泉河路 68 号紫金 写字楼(面积:r
4 华宇金信 地 产开发有 至 有r
大厦 16 层 1610 单 337.94 m2)r
限责任公司 2016.03.28r
元r
华宇金信r
深圳市南山区深 2015.03.12r
(深圳) 李 俊、圣爱 办公楼(面积:r
5 圳湾锦缎文滨第 至 有r
信息技术 玉 277.01m2)r
5-6 栋 5 栋 25B 2016.03.11r
有限公司r
华宇金信r
华宇(大连) 办公室(无偿使r
(大连) 大连市甘井子区 2015.01.06r
6 信 息服务有 用 、 面 积 : 有r
信息技术 春田园 C-5 号 301 2 至长期r
限公司 20.00m )r
有限公司
经核查,华宇金信(大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租赁房屋已办理房屋租赁r
登记备案手续。华宇金信及华宇金信(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租赁房屋r
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仍在办理中。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签订书面r
租赁合同后应当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r
理登记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不r
改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r
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的有关规r
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r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适当核查,华宇金信及其子公司上述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主r
要用于办公用途,并非不可替代性租赁房屋;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华r
宇金信未因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陈r
京念与沧州地铁已出具《关于租赁房屋备案情况的承诺函》,承诺:如华宇金r
信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房屋未办理备案手续给华宇金信造成任何损失,交易r
对方将全额连带承担该部分损失,且在承担后不向华宇金信或其控股子公司追r
偿,保证华宇金信或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华宇金信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不存r
在重大违约法律风险,该等房屋租赁合同仍为有效合同,但存在被房地产管理r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及处以罚款的风险。鉴于华宇金信及其子公司未办理租赁登
6-3-11r
记备案的房屋并非不可替代性的租赁房屋,且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承诺华宇金r
信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房屋未办理备案手续给华宇金信造成任何损失,交易r
对方将全额连带承担该部分损失,华宇金信及其子公司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r
情形不会对华宇金信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6-3-12r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r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r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r
杨广水
温建利
单位负责人:r
王英哲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6-3-13r
本文作者:新浪财经,转载本文请注明作者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