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风华高科(000636)
本文摘要:风华高科(000636)索赔条件:凡于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8年8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股吧:1、 2019年11月25日,风华高科(000636)发布公告称: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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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风华高科(000636)
索赔条件:凡于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8年8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股吧:
1、 2019年11月25日,风华高科(000636)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风华高科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未及时披露2018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相关决议。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首次公开开庭审理了风华高科索赔案件,2020年7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此判决几乎未扣除风险比例,一审法院几乎全额支持了原告索赔主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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