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又遭证监会行政处罚,哪两类股民可考虑诉讼索赔?

By | 2022年6月3日

原文标题:天翔环境又遭证监会行政处罚,哪两类股民可考虑诉讼索赔?
本文摘要:2022年4月22日,四川证监局对天翔环境作出处罚,经查明,天翔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天翔环境在编制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时,应确认2019年度应付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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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四川证监局对天翔环境作出处罚,经查明,天翔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天翔环境在编制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时,应确认2019年度应付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利息、罚息及违约金6,123万元,实际确认7,318万元,当年多确认费用1,195万元,致使2020年年报少确认费用1,195万元,造成虚增2020年度净利润1,195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2%,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0年12月天翔环境与20余家债权人签署协议,债权人变更豁免债权用途或新增豁免债权,涉及债权金额合计185,327.31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天翔环境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天翔环境迟至2021年4月29日才披露上述协议,信息披露不及时。

历史信息显示,早在三年前天翔环境就收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19年5月22日晚间,公司公告公司及被立案调查的五名董事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认为,天翔环境300362的投资人符合:(1)在2018年1月3日到2018年10月12日之间买入天翔环境(300362)股票,并且在2018年10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或者(2)在2021年4月30日到2021年10月27日之间买入天翔环境股票,并且在2021年10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小程序搜 俞强律师 发起索赔。

因为新《若干规定》的出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团队律师介绍到,天翔环境投资人的损失仍定将更加复杂。根据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更多导致股价变动的因素将被作为定损金额的参考依据。这意味着投资人个人去起诉的难度大大增加,更多股民需要求助专业证券律师。


本文作者:上海王双律师,转载本文请注明作者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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